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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299号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王新新;邱跃进;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3民初299号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阳光美尔奇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5770270722。

主要

负责人:赖忠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龙,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东港路濠江丽景**楼**用代码91350581766178101W。

法定代表人:邱于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邱于强,男,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邱飞挺,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王新新,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邱跃进,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龙、傅文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欠息724603.55元(截止至2018年11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对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签订了编号为HT9350501015C160600020《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4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信用证等各类贸易融资合同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所述最高余额,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具体担保范围以第三条所述为准,担保期间为债务到期后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T9350501015116060002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年利率为5.655%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借款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截止至2018年11月6日,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724603.55元,已构成根本违约,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均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的陈述一致。另查明,诉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另约定,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原告对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 以上事实,有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提供的被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最高额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据本息计算单、声明函等书证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证。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王新新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商事纠纷,应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诉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依照合同约定诉求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自愿为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其保证方式、期限、范围明确,保证合法有效。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在保证期限内向上述保证人主张权利,应予支持。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至2018年11月6日尚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724603.5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HT9350501015116060002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对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97元,由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王新新、邱跃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被告石狮市长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邱于强、邱飞挺、邱跃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新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伟

审 判 员  魏鋆妮 人民

审判员  陈慧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心茹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