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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仲恩与被执行人师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仲恩;师国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仲恩,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万荣县通化联区。被执行人师国敏,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街城关信用社家属楼。申请执行人谢仲恩与被执行人师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东良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师国敏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东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