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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7执恢135号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与刘敏莹,张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刘敏莹;张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负责人段文化,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波,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刘敏莹,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波、刘敏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恢135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