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124号 申请执行人邢国香,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邢燕钦,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孙长金,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国香与被执行人邢燕钦、孙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闽012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邢燕钦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镇××路××#楼××单元(预售合同号:××)。该房屋的合同权利需待开发商起诉确认权属,其财产暂时难以处置变现,且被执行人邢燕钦涉刑事案件,财产应待涉刑案件审理完毕后才能予以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变现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