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6民初3193之一原告刘国文,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亿合公村大石砬村民组,身份证号:150426196802201572。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周海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国文与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罗俊 峰陪审员高吉 忠陪审员牛成 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凌云 帝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