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5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
法定代表人:杜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超、刘冠宇,该局南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东环路加油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外环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8780XL。
负责人:张传凯。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南办)环责改字[2018]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原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市环保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中(南办)环责改字[2018]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东环路加油站(以下简称东环路加油站)设立密闭储油、加油工序,从事柴油、汽油销售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投入该项目主体工程并投入经营。原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东环路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内办理上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验收。原市环保局于同日向东环路加油站送达了中(南办)环责改字[2018]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东环路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东环路加油站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东环路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办理成品油销售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另查明,根据中山发[2019]1号文件,中山市于2019年1月进行机构改革,组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使原市环保局职权,且不再保留原市环保局。
本院认为:原市环保局作出的中(南办)环责改字[2018]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中(南办)环责改字[2018]00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倩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