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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405号

王某1与王某2、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孙某;王某3;王某4;王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05号

原告:王某1,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

原告:王某2,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

被告:孙某,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3,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4,男,1975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5,女,1971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孙某、王某3、王某4、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孙某已经另案起诉原告王某2、王某1,第三人王某3、王某4、王某5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诉讼。被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黎黎 

二0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