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405号
原告:王某1,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
原告:王某2,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
被告:孙某,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3,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4,男,1975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王某5,女,1971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孙某、王某3、王某4、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孙某已经另案起诉原告王某2、王某1,第三人王某3、王某4、王某5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应中止诉讼。被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黎黎
二0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任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