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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执1240号之一

湖南信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信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执1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信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宽寓大厦1410。法定代表人龙建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div>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信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信润贸易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信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案件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