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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刑初111号

付廷文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付廷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9)豫1330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廷文,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桐检公诉刑诉〔2019〕62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9〕62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