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85行审29号 申请人 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所在地:登封市少林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姚和平。
委托代理人:韩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盼盼,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 丁君伟,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行政罚款200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滞纳金200元。 行政行为概述 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8年5月13日作出编号为登公交决字[2018]第410185-10127529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2018年5月13日16时09分在登封市锡海207国道1443公里430处实施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200元,滞纳金200元。 认定事实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全,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裁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8年5月13日作出编号为登公交决字[2018]第410185-10127529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权利告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跃武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