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执1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酒桂,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沂南兴国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沂南县湖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得荣;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得荣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