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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1执1917号之一

张酒桂、沂南兴国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酒桂;沂南兴国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1执1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酒桂,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沂南兴国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沂南县湖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得荣;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得荣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