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财保58号
申请人:五莲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陆德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磊,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赵井军,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
申请人:青岛盛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申请人五莲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盛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鲁U×××××/鲁XX挂号牌货车的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500000元)。申请人五莲县环境保护局以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青岛盛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鲁U×××××/鲁XX挂号牌货车一辆(保全标的额500000元),保全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环境保护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祝继青 提示: 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