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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民初189号

吴鳞诉与袁小兰及第三人新化县金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鳞;袁小兰;新化县金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189号原告吴鳞,女,住湖南省常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嘉凌,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袁小兰,女,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波,湖南普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新化县金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火车站旁。法定代表人谭周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光,男,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鳞诉被告袁小兰及第三人新化县金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鳞于2019年3月1日以与被告袁小兰及第三人新化县金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小兰及第三人新化县金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鳞撤回对被告袁小兰及第三人新化县金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吴鳞负担。

审 判 长  袁志男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曾 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石杰代理

书记员  刘宇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