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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3162号

汪蓝燕与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蓝燕;李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13162号

原告:汪蓝燕,女,,1985年7月5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颜晓颖、程梦瑶,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倩,女,汉族,1985年8月9日生,住江西省婺源县。 原告汪蓝燕与被告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叁万元;

二、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峰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汪蓝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颜晓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8年1月31日,被告李倩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8年2月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转账10000元、10000元,共计20000元。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倩提交的微信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汪蓝燕要求被告李倩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对利息和还款期限进行约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汪蓝燕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李倩负担。 原告汪蓝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李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超 代

书记员 王岳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