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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恢195号

寇遂玲、赵国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寇遂玲;赵国瑞;王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寇遂玲,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赵国瑞,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桂花,女,194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遂玲与被执行人赵国瑞、王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寇遂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4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