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寇遂玲,女,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赵国瑞,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桂花,女,194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遂玲与被执行人赵国瑞、王桂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寇遂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4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鸣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