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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05执485号

张孝杭、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孝杭;李文俊;高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05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孝杭,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李文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高彦玲,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杭与被执行人李文俊、高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鲁0405执48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