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02执2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永清,男,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万学旺,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永清与被执行人万学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学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永清已获得司法救助,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02执2526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万学旺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