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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945号

王永才、尤军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才;尤军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才,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尤军岭,男,1971年9月20日,汉族。关于王永才与被执行人尤军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38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才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永才与被执行人尤军岭借款合同纠纷中:

一、于2019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尤军岭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登记信息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

二、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尤军岭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三、于2019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尤军岭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从另一个案件提取被执行人5882.5元;

四、于2019年2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尤军岭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线索,结果未寻找到被执行人踪迹。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王永才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永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王永才与尤军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永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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