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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终6698号

熊春锋、洛阳刘氏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熊春锋;洛阳刘氏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春锋,男,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刘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常袋乡半坡。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熊春锋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刘氏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熊春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文成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