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春锋,男,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宏,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刘氏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常袋乡半坡。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熊春锋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刘氏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熊春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文成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