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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执100号之二十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飞;王玉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9执100号之二十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洪飞,男,汉族,1969年08月18日出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1982年06月02日出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芳、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洪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7.68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玉芳、洪飞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7.6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江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