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9执100号之二十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镇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洪飞,男,汉族,1969年08月18日出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1982年06月02日出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芳、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洪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7.68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玉芳、洪飞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97.6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江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