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6民初80359号
原告:管芸,女,汉族,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
法定代表人:陈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公司员工。
原告管芸与被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已付款利息52168.54元、违约金24466.05元,扣减已付款53000元,尚欠23634.5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支付房款,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认为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在此予以确认。被告逾期交房,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被告陆续给付补偿款至2018年1月3日,诉讼时效在彼时中断重新计算,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该补偿款是就其他事项进行的补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给付管芸迟延交房的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差额共计23634.5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