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93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
负责人:张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华财,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钟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朱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理
书记员 袁子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