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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民初93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朱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朱华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93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郭亮中路**。

负责人:张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国,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璐,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华财,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钟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诉被告朱华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理

书记员  袁子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