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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8执240号

文成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文成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包伟义,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0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8刑初1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包伟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伟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伟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包伟义(证件号码:330328197606××××)在省农信社的1010××××8400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林AUT)O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