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8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包伟义,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60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8刑初1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包伟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伟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伟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包伟义(证件号码:330328197606××××)在省农信社的1010××××8400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林AUT)O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