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226号
原告:王晶晶,女,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张文武,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晶晶与张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原告王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的撤诉。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成旭 来自:
王晶晶与张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226号
原告:王晶晶,女,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张文武,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晶晶与张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原告王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晶的撤诉。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成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