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9民抗1号

李家安、熊天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家安;熊天新;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抗1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安,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熊天新,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诉人李家安因与被申诉人熊天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孝检民(行)监(2018)420900000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谭光剑

审判员  汪育华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廖 欢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