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722民初154号
原告:李兴泽,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住张掖市。
被告: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073595498L。地址:民乐县世纪大道龙泉花园门面04号。
法定代表人:乔少春,系该公司经理(缺席)。
原告李兴泽与被告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朱希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兴泽诉称,2015年至2016年,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安装楼房单元门及对讲系统,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16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8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对承揽工作也进行了维修,被告拖欠8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原告承揽被告承建的安装楼房单元门及对讲系统工作。2016年2月5日,经双方验收结算,被告经办人周伟强给原告出具的由本人签字并盖有公司印章的欠条一张,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后原告对承揽工程进行了维修,并由被告验收合格。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推诿支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证明一份,及其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本案原告承揽了被告承包的安装单元门等工作,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兴泽欠款8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甘肃慧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希功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瑞瑞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