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02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枝,女,汉族,1958年1月21日出生,团风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袁道双,男,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团风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枝与被执行人袁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道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袁道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道双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亦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道双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袁道双暂无可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财产查控情况,王先枝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罗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