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856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白义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强,内蒙古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古嘎,内蒙古坤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红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英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