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财保5号
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系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丽玉,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
申请人:刘秋生,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丽玉、刘秋生的银行存款以55000元为限额。冻结期限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其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定凯
书记员刘晓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