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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2民特143号

秦贞禹、刘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秦贞禹;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民特143号

申请人:秦贞禹,男,199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人:刘洋,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秦贞禹与刘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1月3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甲方秦贞禹负责赔偿乙方刘洋的车辆损失费用合计贰仟陆佰伍拾元整。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调解终结。 本协议履行的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本协议的履行地点为:交警一大队人民调解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秦贞禹与刘洋于2019年1月3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常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