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财保60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4099966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 代表人:吴学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功,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国军,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19年2月25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正在仲裁过程中,为保障案件执行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582.3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之财产。2019年2月2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军银行存款113582.3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朱梦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