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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647号

安某与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某;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647号

原告:安某。

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巩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某诉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对被告甘肃兰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