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363号
原告:吕建锋,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王来,男,55岁,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 原告吕建锋与被告王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建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自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