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民初843号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花,该行法律事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正雄,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梅苑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被告与原告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正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正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正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军生
人民陪审员 谢伦智
人民陪审员 晏爱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庆 代理
书记员 刘东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