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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2226号

肖忠汉、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忠汉;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226号

申请执行人:肖忠汉,男,汉族,1953年3月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被执行人: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理想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肖彬。申请执行人肖忠汉与被执行人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执2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