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
法定代表人:梁元松。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岳彬,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
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松。
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岳彬、原审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181民初7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身份信息不齐全,不能判断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张岳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故本案诉讼标的是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张岳斌给付货币的合同义务。张岳斌系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张岳斌的住所是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南园南路**,故浏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 武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