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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2201号

周光君、蒋平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光君;蒋平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2201号

原告:周光君,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告:蒋平滨,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原告周光君与被告蒋平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周光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光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金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