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2201号
原告:周光君,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告:蒋平滨,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原告周光君与被告蒋平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周光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光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金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