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5民初39号
原告:王石,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磊,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原告王石与被告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石委托代理人辛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石向本院提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截止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192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14192元,并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约定此款于2018年10月7日前还清,到期未还按30元每日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发生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现因被告未能按期予以履行,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磊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质证,被告欠款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佐证,本院认可。原告放弃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欠款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王石人民币12000元及截止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192元,并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颜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