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26执3646号
申请执行人:邵韶山,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陈红标,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邵韶山与被执行人陈红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26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11400元、执行费12514元、诉讼费6950元,合计10308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红标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3.因被执行人陈红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红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4.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红标有在桥头胡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有拆迁补偿款可以领取,但因其本人未签拆迁结算协议,故未扣划至我院账户。 5.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息红利、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红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公积金查询回执、股息红利查询回执、收益类保险查询回执、金融理财产品查询回执、出入境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红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26执36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林炎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
书记员 王耀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