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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赵朴宁与被执行人贺东刚、姚江芳、史效康、张玉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朴宁;贺东刚;姚江芳;史效康;张玉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赵朴宁,男,1993年8月29日生,汉族,河津市赵家庄乡南辛兴村人。被执行人贺东刚,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庄村人。被执行人姚江芳,女,1985年12月31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庄村人。被执行人史效康,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史家窑村人。被执行人张玉娜,女,199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津市僧楼镇史家窑村。申请执行人赵朴宁与被执行人贺东刚、姚江芳、史效康、张玉娜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晋088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朴宁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玉娜名下拥有的晋M6R7**号雪佛兰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二、将被执行人史效康名下拥有的晋M69C**号哈弗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春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侯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