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6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孝东,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孝东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孝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付孝东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大道416号“雪狐网吧”内,趁被害人黄某熟睡之际,将黄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蓝色OPPOR15手机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该手机销赃给杨某,后民警在杨某处查获被盗OPPOR15手机,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经鉴定,被盗OPPOR15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孝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 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付孝东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价认[2018]311号关于对涉案OPPOR15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2015)简阳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付孝东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孝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孝东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系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付孝东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被盗赃物已追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付孝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孝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剑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