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91民初2671号
原告:王若蓉,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若蓉与被告菏泽上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王若蓉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若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若蓉负担。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姿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