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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379号

王灵与冉红亮、冉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灵;冉红亮;冉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379号

原告:王灵,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雷珊、牛倩,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红亮,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冉红梅,女,1973年5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二被告人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告名下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焦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