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379号
原告:王灵,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雷珊、牛倩,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红亮,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冉红梅,女,1973年5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二被告人名下5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告名下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焦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