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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3执1844号

王东之、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之;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23执1844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之,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

法定代表人:田式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东之与被执行人寿光鑫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鲁0523执18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峻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侯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