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连江,男,1982年4月1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30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连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2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连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宋连江驾驶玉米收割机,在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大黄洼村村北玉米地收玉米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不慎将蔡某某撞到轧伤。经鉴定,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宋连江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连江赔偿了蔡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连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连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宋连江李某雨雇佣驾驶玉米收割机,在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大黄洼村村李某雨家的玉米地收割玉米过程中,因其未确保安全,不慎蔡某1荣轧伤。经鉴定蔡某1荣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月4日,宋连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宋连江赔蔡某1荣经济损失26万元,并取蔡某1荣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连江的供述,被害蔡某1荣的陈述,证李某雨王某红赵某印蔡某2苓齐某旋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连江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连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连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金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