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刘雨香,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县。 被执行人尤允桃,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雨香与被执行人尤允桃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闽01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林善达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林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