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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1569号

赵太发与宋启刚、聂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太发;宋启刚;聂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1569号

原告:赵太发,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宋启刚,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聂开娥,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发与被告宋启刚、聂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太发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太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太发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晶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俊

书记员田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