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103刑初107号

高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03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鸿,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经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高鸿在南昌市和平嘉莱特酒店喝了两瓶“百威”牌啤酒,21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八一大道永叔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仪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民警将高鸿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高鸿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48.35mg/100mL。2018年12月10日,高鸿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执法视频截图、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高鸿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鸿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颜颖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