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林西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内0424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田,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林西县。无前科。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14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东,内蒙古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被告人李书田认罪认罚并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广臣、年锋,被告人李书田及其辩护人吴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书田系被害人卢某姐夫。2019年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书田与卢某因卢某儿子学习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后林西县公安局民警将二人带至林西镇派出所,二人表示和解,并不追究对方责任。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卢某来到李书田住宅门外,手持木棍敲打李书田住宅房门并辱骂李书田,李书田开门后与卢某发生争执,用刀将卢某捅伤。经林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卢某对李书田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书田与被害人卢某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李书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书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 二、犯罪工具--红色刀柄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飞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翟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