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4民初768号
原告:夏中财,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金色阳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勃,职务:经理。
原告夏中财与被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夏中财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中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夏中财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程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