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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4民初768号

夏中财与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中财;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4民初768号

原告:夏中财,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金色阳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勃,职务:经理。

原告夏中财与被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夏中财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中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中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夏中财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程月妍 来自: